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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电话:1703248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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