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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国的自首制度

2017年8月11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根据修改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修改前的刑法(1979年颁布的刑法)对一般自首有明文规定,但对特殊自首没有任何规定。这次《刑法》扩大自首的含义,把特殊自首列入自首的范围,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尤其是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认定自首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作出的《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是我国自首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亮点。《刑法》和《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自首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首问题认定难,各地做法不统一的混乱现象。但是,《刑法》和《解释》颁布施行后的这几年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犯罪人的自首问题时,还是遇到了一些疑难而复杂一时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贯彻"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工作方针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上的不统一,源于执法者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一致,最根本的还源于现行法律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首认定难问题,最可取的途径还是要从研究我国现行自首制度现状入手,找出问题的根源,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mjh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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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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