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管制的刑期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2017年12月6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刑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多长?刑期如何计算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4.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5.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