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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2016年11月10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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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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