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 170324869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

2018年7月27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西北分院: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犯人在管训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法秘第3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据甘肃省人民法院7月27日秘字第1786号呈称:“我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中,有公安机关起诉、审判之案犯,曾经在某机关管训队管训过一个时期。判决后执行时,对各案犯之刑期计算,原来强调管训队为特种教育机关,均未将在管训队的管训期间折抵刑期。现在有一部分犯人提出意见,要求将管训期间折抵刑期。究应如何处理,我院未敢决定,特请核示”等情。
  二、我院对于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意见,是视其在公安机关管训是否失掉自由而定。如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失掉自由,应折抵刑期;如仅系自由受限制,未到完全失掉自由的程度,则不应折抵刑期。这样处理是否适当,请核示,以便批复甘肃省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电话:170324869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疑罪从无的法条有哪些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5.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定义、量刑】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70324869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70324869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