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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对象——“身体”

2016年11月10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地身体健康权利,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是其客观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然属于伤害罪的范畴,这同杀人罪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从客体的性质来说,某种犯罪的客体乃指这种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括这种犯罪的所有具体个案可能侵犯的合法权益在内。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人体组织整体的破坏例如割掉一只耳朵,二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破坏,如使人失明。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对未来出生的胎儿或者人死亡后的尸体进行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误将尸体当成有生命的人进行伤害的,视具体情况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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