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 170324869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2017年9月1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释义】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电话:170324869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呼格案真凶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2.死刑复核几天上报 犯什么罪才是死刑
  • 3.死缓复核辩护词该如何写 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 4.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可以判处死刑的是哪些罪
  • 5.浅析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的危害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70324869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70324869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