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
17032486999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罪名分析
管辖知识
刑事证据
自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管辖知识
刑事证据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经济犯罪
强制执行
刑事法规
刑事文书
刑罚分类
罪罚轻重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2018年2月16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四、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70324869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bsxsajls.com/art/view.asp?id=90622947968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2.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3.物证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什么
4.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吗 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5.按照什么规则讯问犯罪嫌疑人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7032486999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70324869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