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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是否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2018年9月15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也可以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工商所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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