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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现情人寻花问柳 伙同丈夫杀情人求“轻判”

2017年6月12日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wbsxsajls.com/

女子伙同丈夫杀情人求“轻判”

1997年,伍某与女子王某在镇宁县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夫妻俩育有一子一女,但伍某长年酗酒,遭到妻子王某的厌恶。2013年,王某结识了男子蒲某,蒲某告诉王某他在浙江打工,每月能挣几千元还包吃住,邀约王某一起前往打工,一为了挣钱,二为了摆脱酗酒的丈夫,王某随即跟着蒲某前往浙江打工,并以夫妻名义与蒲某生活在一起,但由于没有文化,打工四处碰壁,两人又于2015年回到贵阳继续打工。花心的蒲某回来之后又认识了新的女性,这给王某造成了心理上的失衡,因为两人没有领结婚证,都无法约束住对方,王某没有能力惩治变心的蒲某,此时便想到了失联两年的丈夫。

见到两年未见的妻子找回家来,伍某十分生气,认为王某抛夫弃子怎么还有脸回来,王某就哭着告诉丈夫,她这两年是被蒲某“骗”到浙江打工的,不让她回来,而且还占有了她,现在她的身份证和存折都被蒲某拿着不还给她,希望丈夫帮她讨要,忠厚老实的伍某得知这一情况,便谅解了妻子,表示一定帮她讨回公道,同时认为这两年家庭支离破碎都是蒲某导致的,更是怒火中烧。

2015年11月26日20时30分,伍某与王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一小区R2区2栋门口等着蒲某出现(蒲某在附近上班),很快蒲某出现在两人视线内,王某向伍某指认了蒲某,伍某拿着事先准备的尖刀冲到蒲某面前,对着蒲某二话不说就进行刺杀,蒲某还没有反应过来,腹部就多处中刀,看见蒲某倒下,伍某和王某迅速搭乘路边的出租车离开案发现场。

蒲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经鉴定,蒲某系左股静脉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昨日,夫妻俩坐在被告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在审理伍某时,伍某将所有的罪名都往自己身上揽,认为妻子王某是无辜的,都是自己犯的罪,自己认罪。而王某则反之,谈到与蒲某的情人关系时,她矢口否认,称是蒲某欺骗自己,而谈到是否是她怂恿丈夫去报复,王某则称都是丈夫逼她去的,不是她自愿的,她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伍某、王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庭陈述阶段,伍某和王某表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伍某和王某合伙杀害蒲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剥夺了蒲某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攀枝花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 陈红斌 [攀枝花]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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