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岁女孩遭泼汽油
11月22日8时30分,在山西中化二建集团医院,烧伤程度高达75%的3岁女孩菲菲进行了第三次下肢植皮手术。11月14日晚,因与人发生争执,她和爷爷被同村一男子泼汽油烧伤。
11月14日晚上,家住朔州市平鲁区的菲菲和爷爷吃过晚饭便睡下了,奶奶正在厨房洗碗。这时,同村的一个男子来到菲菲家,和她爷爷聊了几分钟,双方因为地皮问题发生了争执。说话间,该男子提起手中的汽油桶,把汽油泼到了菲菲和爷爷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着。看到这一幕,菲菲的奶奶立马扑过去,抱起火球一般的菲菲就往外跑,把她放在水瓮里头,才把火熄灭。
此时此刻,菲菲烧伤程度高达75%,且有60%为三度烧伤,已经出现创伤性休克。她和爷爷、奶奶被连夜送往了山西中化二建集团医院。随即,医院进行了紧急补液,并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不仅如此,孩子在大火中由于哭喊伤及喉咙,所以喉咙部位也在手术中被切开。即使身体的伤痛再疼,她也哭不出声来。据主治医生介绍,菲菲的烧伤程度,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11月22日 12时整,菲菲的第三次手术结束了,随即被送往了重症监护病房。另一间病房里,烧伤程度30%的菲菲的爷爷顾不得疼痛,吃力地抬起头向外张望着。病房外,菲菲的奶奶正在低声抽泣着。
得知菲菲一家遭遇而前来探望的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菲菲和爷爷的治疗费用已经花去11余万元,有一半是亲友和好心人捐助。
据了解,接下来,至少还需要5-8次手术,治疗费用预计高达百万元。面对巨额手术费,一家人陷入了绝望。菲菲的爸爸说:“就算是砸锅卖铁也要把孩子和老人的病治好。”目前,纵火男子已投案自首。
泼汽油男子纵火烧人难逃刑责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纵火烧人男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泼汽油点燃的行为,其行为严重危及到菲菲及爷爷的生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明该男子具有杀人的意图,还应当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