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感谢您对我说的每一句话,感谢您为我做的每一件事。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这是虹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收到的一张祝福卡片,它来自于一位年近花甲的申诉人林女士。
林女士年近花甲,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天数次的上下楼让她感到力不从心,她便打算更换一套有电梯的住房。2010年中旬,林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看中了虹口区的一处期房。由于房源有限,张某几经周折,找到已支付两套期房定金并有意出让其中一套的李某。张某与林女士商定:在李某报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3000元作为中介费,并介绍林女士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为了筹集200余万元的购房款和近40万元加价款,林女士几乎耗尽了毕生的积蓄,还向女儿、女婿借了钱。正当林女士等待早日搬进新房时,却传来由于房地产公司原因房子无法建成的消息。为此,张某与林女士达成了分期返还购房款的协议。然而,张某为了躲避债务,将其经营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转让他人,且并未全部履行还款协议。
无法如愿购得心仪的房屋,先期支付的购房款又难以追讨,林女士内心焦急不已,左思右想之下,认为张某的行为有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嫌。为讨回公道,林女士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要求对张某的合同诈骗行为立案处理。然而,公安机关在受理之后,经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面对公安不予立案的答复,林女士并不服气,忿忿不平地来到虹口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提出申诉。
虹口区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林女士的申诉请求后,按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该院侦查监督科处理。承办检察官在第一时间调阅审查了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并积极联络数度拒绝公安取证要求的关键证人——李某。起初,李某心中有所顾虑,几次拒绝了检察官的约见,但承办检察官严谨的态度和耐心的说理打动了他,最终接受了检察官约见的要求。随着李某证言的取得,事情的真相也明朗了起来:这是一桩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张某并无诈骗故意,其行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