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红斌,攀枝花拘留律师,现执业于,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与其他主动到案型自首以及被动归案后的余罪自首相比,形迹可疑型自首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怀疑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相对人仅仅因为其神态、表情、衣着、体形、语言、举止、动作、活动方式等出现不合常理的可疑之处才受到盘问,这种外观上的特征与具体的案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怀疑,只是一种主观的猜测,具有不确定性。
归案方式的被动性。行为人被拦下盘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后主动投案型自首相比,不具有归案的自主性,但是与被动归案型自首相比,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没有因为犯罪嫌疑而遭受讯问,仅被司法人员留下要求对自己的可疑形迹作出合理解释,这种“留下”或称“留置”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交代的主动性。行为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认罪和悔罪的诚意,符合自首制度的本质特征。
自首情节认定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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